于某与黄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黄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过户,并约定男方支付补偿款。然而,男方未按约履行过户及付款义务。诉讼期间,女方处于哺乳期,主张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财产分割时应予以照顾。此外,双方对男方婚前继承的一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女方主张该继承发生在婚后且未明确排除共有。男方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中已对财产分割作出最终安排,不应再行析产。双方因协议履行及新增财产认定产生激烈争执,导致矛盾激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庭审中,原告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孕期/哺乳期医学证明作为书证,主张被告违约及自身弱势地位;被告黄某提交了房产继承公证书及离婚协议原件,主张协议已生效且涉案房产为个人财产。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性质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履行情况及特殊时期的保护原则。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的部分;二、变更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关于被告支付离婚协议约定补偿款的诉请;三、驳回原告关于重新分割男方婚前继承房产的诉请;四、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其余上诉请求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约束力,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对未履行协议部分予以强制履行,但对协议未涉及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予重新分割,平衡了契约精神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