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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马某某名下某公司股权归高某某所有。离婚后,马某某未按约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涉嫌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转移公司资产,导致股权价值贬损。高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马某某履行协议并赔偿因隐匿财产造成的损失。马某某抗辩称股权已实际转移且无隐匿行为,双方对协议履行情况及财产现状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高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审计报告作为书证,证明马某某违约及隐匿财产事实;马某某提交工商登记信息及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反驳。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核实了股权变更状态及资金流向,确认马某某存在规避执行行为。

判决结果

驳回高某某的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股权分割的执行边界。若一方在离婚时已如实披露财产,另一方事后发现隐匿行为,应另诉主张少分或不分财产,而非直接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扩大解释协议来认定违约。这有助于厘清执行权与审判权的界限,防止执行程序过度介入实体争议。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