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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申请执行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于某支付谢某财产分割款及过错损害赔偿金共计50万元。离婚后,于某未按约履行,且谢某发现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前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流水等方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涉嫌恶意规避执行。谢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于某隐匿财产的电子数据线索,主张于某存在重大过错及财产转移行为,要求追加赔偿并强制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电子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于某隐匿转移财产的事实;于某对部分转账性质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围绕证据形式及履行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质证与调解,重点审查隐匿财产情节及协议违约事实。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于某确认隐匿转移财产事实,同意在原有债务基础上增加补偿款10万元,共计60万元;于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谢某;若逾期履行,则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过错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特别是针对隐匿、转移财产等特殊情节,强化了电子数据在查明事实中的作用。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执行争议,既维护了守约方权益,也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过错行为的否定评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