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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郭某离婚协议未履行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郭某将名下某房产过户至刘某及子女名下,并补偿刘某现金50万元。离婚后,郭某仅支付10万元,剩余40万元及房产过户义务长期未履行。刘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涉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违约认定。郭某辩称因房价下跌及自身经营困难,请求变更履行方式,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程序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刘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催款函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郭某违约事实。郭某提交了其名下其他资产冻结证明及经营亏损报表,主张履行困难。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确认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郭某未按约履行构成违约。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判决;二、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剩余补偿款40万元;三、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刘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四、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对于一方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过户或支付义务的情形,法院应严格审查,维护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与既判力,保障弱势方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