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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曹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曹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曹某某怀孕。双方于2023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曹某某全额承担,王某某保留房产但需配合过户。离婚后,曹某某未按约清偿银行抵押贷款,导致王某某征信受损。王某某主张该债务实为曹某某个人挥霍所负,且曹某某在哺乳期隐瞒债务,请求法院重新划分债务承担比例。曹某某辩称债务用于家庭装修,属共同债务,但认可协议效力,仅以无力偿还为由抗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特殊时期(孕期/哺乳期)对债务性质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王某某申请再审。基层人民法院依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离婚协议真实性及债务用途证据。王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曹某某存在大额非家庭消费,曹某某提交装修合同及发票。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链,认定部分债务确属共同生活所需,但曹某某未履行协议义务构成违约。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维持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曹某某承担的约定有效,但鉴于部分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判令曹某某向王某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内效力优先原则,同时指出若债务实质用于共同生活,即便协议约定一方承担,另一方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协议追偿,或在特定情形下请求调整内部分担比例,体现了公平原则与意思自治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