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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赵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于2021年登记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赵某直接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离婚后,赵某未按约定配合吴某行使探视权,常以孩子生病、考试为由拒绝或拖延,导致吴某长期无法见到孩子。吴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履行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约定,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探视权条款的具体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吴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阻挠探视的事实。被告赵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法院经审查证据,确认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且被告行为构成对协议义务的违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吴某行使探视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探视权条款的可诉性与强制执行力。法院通过判决细化探视时间与方式,既保障了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情维系权,也维护了离婚协议的严肃性,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