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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黄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黄某某抚养,何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离婚后,黄某某未按约定配合探视,反而将孩子长期带离原居住地至外地,切断联系。何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履行探视权及变更抚养权。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及隐私保护,且双方对“是否有利于子女成长”存在根本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探视权的具体执行方式及抚养环境变更的必要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某提交离婚协议、探视受阻的聊天记录及异地居住证明;被告黄某某提交孩子适应新环境的评估报告及原告曾有家暴倾向的既往警情记录。双方围绕鉴定意见中关于孩子心理状态的结论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抚养环境变更对孩子成长的实际影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履行争议中,法院需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最高原则。当探视权行使与子女稳定生活环境发生冲突时,司法干预需审慎,避免机械执行协议而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的融合。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