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孙某某涉外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孙某某因婚内出轨过错,需向赵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补偿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并限期履行。然而,协议签署后,孙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且长期失联。赵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孙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违反离婚协议约定,要求判令孙某某履行赔偿义务。本案涉及涉外因素,且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缺失证明以及孙某某婚内出轨的证人证言,以证明被告存在法定过错及违约事实。被告孙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过错证据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补偿款人民币200万元;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确立了在被告缺席情况下,结合证人证言与书面协议认定过错及违约事实的裁判规则,对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