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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林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林某某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林某某与第三人张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在婚内与张某发生性关系,相关行为被何某某通过隐蔽录音及监控视频固定。双方协议离婚时,何某某主张林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但林某某拒绝履行协议中的赔偿条款。鉴于何某某处于哺乳期,且林某某的过错行为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何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何某某提交了包含林某某与第三人亲密互动的视听资料作为核心证据,证明林某某存在重大过错。林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确认了林某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二、被告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背景下,一方拒不履行过错赔偿约定时,无过错方有权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法院对隐蔽取证合法性的认定,为哺乳期妇女在遭遇配偶重大过错时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司法示范,彰显了法律对婚姻忠实义务的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