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江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1年,何某某怀孕,江某某因工作原因长期缺席家庭照料,并在此期间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江某某支付何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务补偿共计50万元。离婚后,江某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何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江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违反离婚协议,要求江某某支付剩余款项及额外赔偿。本案涉及涉孕期特殊保护及离婚协议违约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孕期敏感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何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第三人证言,证明被告过错及违约事实;被告江某某对过错事实无异议,但抗辩金额过高。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协议履行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剩余款项30万元;二、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赔偿约定的法律效力,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结合过错程度与履行情况,平衡了双方利益,为类似涉隐私家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