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系夫妻,胡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解除婚姻关系、子女由谭某某抚养及财产分割,但胡某某以军人身份为由拒绝配合办理登记离婚,导致协议未履行。谭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感情破裂,要求判决离婚并落实子女抚养权。胡某某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且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不同意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若一方坚持离婚且调解无效,法院是否应准予离婚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谭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沟通记录及视听资料,证明被告长期拒绝履行协议且双方分居已久,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胡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证明,强调其军人身份及维护家庭稳定的意愿。双方围绕离婚法定条件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婚生子由谭某某直接抚养,胡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驳回胡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已被民法典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即便一方为现役军人,法院亦可依法判决离婚,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并非绝对禁止离婚,而是强调程序正义与实质公平的统一,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