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韩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韩某某在谭某某孕期期间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韩某某因重大过错需向谭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限期履行。离婚后,韩某某未按约支付款项。谭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特殊情节在于韩某某的过错行为发生在谭某某孕期,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侵害了谭某某的身心健康权益,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及执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执行过程中,谭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及韩某某承认过错的聊天记录截图。韩某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称经济困难,请求减免赔偿金额。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法律适用鉴定,确认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合法有效,且韩某某的抗辩理由不构成法定减免事由。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谭某某的部分执行申请,责令被告韩某某限期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6万元;二、驳回原告谭某某其余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基于过错的损害赔偿条款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便在特殊时期(如孕期)发生的过错,亦不影响协议效力。法院在支持原告诉请时酌情调整金额,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保护与公平原则的平衡,为类似家事案件执行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