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王某某于离婚后一年内支付赵某某房屋折价款50万元,赵某某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而,王某某仅支付首期10万元,剩余40万元逾期未付,且拒绝配合过户。赵某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效力及违约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赵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催款函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协议存在及被告违约事实。王某某出庭应诉,提交了证人证言,主张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请求延期履行,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丧失履行能力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双方就付款期限及违约金计算标准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判令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某支付剩余房屋折价款4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驳回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对于一方逾期支付折价款的行为,法院支持守约方主张的违约金,体现了对契约精神的维护及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为类似离婚财产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