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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张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3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张某一次性支付于某财产补偿款50万元,于某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而,张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并强制履行。审理期间查明,于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对“财产分割方案”中关于车辆归属存在重大分歧。于某主张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某违约行为严重损害其权益;张某则抗辩因经济困难暂时无力支付,且认为协议中部分条款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在特殊生理期间对弱势方的保护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实质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原告于某提交了双方签字按印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显示未收到款项)以及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诊断证明作为主要证据。被告张某提交了其近期的收入证明及征信报告,以证明履行能力受限。双方均通过电子数据形式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佐证协商过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未履行情况下,若涉及女方哺乳期等特殊情节,法院需综合考量公平原则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书面审理程序在事实无争议案件中的适用,体现了司法效率与程序正义的平衡,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程序简化与实体裁判相结合的参考范例。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