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沈某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军人)与沈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沈某某抚养,曾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曾某某未按约支付抚养费,且拒绝配合将共有房产过户至沈某某名下。沈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曾某某支付拖欠抚养费并履行过户义务。曾某某辩称因部队任务繁忙无法亲自办理,且认为抚养费标准过高,请求调整。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离婚协议中财产与抚养义务的履行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清晰、事实无重大争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前经诉前调解程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显示曾某某断供)及房产登记信息作为主要证据;曾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执勤证明及视听资料(证明曾某某曾口头承诺后续履行),但未能提供书面履约计划。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曾某某的履约能力与意愿。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某某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12000元;二、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沈某某办理位于某市某区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一方职业特殊性(如军人执勤)而自动免除。法院在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严格督促其履行民事契约义务,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守,对类似涉军家事纠纷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