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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张某某因存在重大过错,需向博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补偿共计50万元,并约定于离婚登记后一年内付清。离婚后,张某某仅支付10万元,剩余40万元长期拖欠。博某某多次催讨无果,遂以张某某未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且张某某在离婚前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博某某主张该款项具有人身专属性及惩罚性质,应全额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过程中,博某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家庭财产状况鉴定意见》,证明张某某具备履行能力但恶意转移资产。张某某辩称该款项性质模糊,且已超出合理赔偿范围,请求减免。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张某某的履行能力,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谈话,但未能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法院裁定:部分支持原告诉请。鉴于张某某确有过错且协议合法有效,但其提供的鉴定意见显示其近期收入大幅降低,全额执行将影响其基本生活及子女抚养。故裁定强制张某某支付剩余款项的60%,即24万元,驳回博某某其余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同时确立了在执行阶段兼顾过错责任与被执行人生存权的平衡原则。对于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案件,法院在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同时,亦需审慎评估执行力度,体现司法温情与实质正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