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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陈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陈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陈某某需一次性支付冯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子女抚养费共计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而,陈某某仅支付首期款项后便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履行剩余义务,且长期隐匿行踪。冯某某发现陈某某在婚内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遂依据离婚协议及法定过错条款,起诉要求陈某某支付剩余款项及额外离婚损害赔偿。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保障及协议履行争议,核心争议领域为离婚后的过错损害赔偿及协议违约责任的竞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法院转入正式审理程序。原告冯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以证明部分履行情况,并提交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旨在证明被告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事实及后续推诿履行义务的态度。被告陈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某某支付剩余离婚协议款项及离婚损害赔偿金共计30万元;二、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约定的效力及其与法定过错赔偿的关系。在被告违约且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下,法院支持原告基于协议约定及过错事实的复合诉求,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倾斜保护,对规范离婚协议履行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