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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韩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韩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但韩某长期未履行过户义务且拖欠抚养费。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韩某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欠款。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争议。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敏感信息,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展开质证,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及电子版的离婚协议书,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办理过户。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及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二审期间,彭某因与韩某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彭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离婚协议违约纠纷中,若双方在执行或诉讼阶段达成和解,原告有权申请撤诉。法院通过裁定准许撤诉,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促进了家庭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同时强调了不公开审理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重要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