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申请执行于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韩某抚养,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于某以韩某孕期及哺乳期为由,主张变更抚养权并拒绝支付抚养费,单方面将孩子接走并切断联系。韩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条款的效力及于某以特殊生理时期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是否合法。于某辩称韩某处于哺乳期,不利于孩子成长,故其有权中止履行协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韩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于某接走孩子的监控录像(视听资料),证明于某违约事实。于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韩某孕期诊断证明,主张变更抚养权。双方围绕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义务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于某主张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有效;二、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孩子交还韩某,并自次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三、驳回于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条款的约束力,即使一方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也不当然构成变更抚养权或拒绝履行抚养费的法定理由。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维护了离婚协议的严肃性及非直接抚养方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