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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邓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曹某与邓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邓某需一次性支付曹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子女抚养费共计五十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邓某仅支付十万元,余款及房产过户义务长期未履行。曹某多次催告无果,遂以邓某违反离婚协议且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邓某支付剩余款项及额外损害赔偿。本案特殊情节在于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与他人同居的重大过错,且未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及抚养义务,直接侵害了曹某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调查,仅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作出裁判。曹某主要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仅收到十万元)以及邓某与他人同居的聊天记录截图和照片。邓某提交了部分还款凭证及抗辩理由,主张协议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赔偿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合法性与履行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判决;二、被告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某支付剩余款项四十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三、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约定的效力,即使协议已履行部分,未履行的过错赔偿条款仍具强制执行力。同时,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子女权益及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离婚协议义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