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胡某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胡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育有一女。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谭某某抚养,胡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成年,并约定胡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离婚后,胡某某以谭某某阻碍探视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谭某某则指控胡某某长期失联。鉴于孩子尚处哺乳期,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某补付拖欠抚养费并确认探视权行使方式。双方对探视细节存在较大分歧,且涉及孕期后子女抚养的特殊情感因素,争议焦点集中于抚养费支付义务与探视权保障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谭某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证明被告违约及沟通记录;被告胡某某提交探视受阻的视频资料及证人证言,主张原告恶意阻挠。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结合孩子处于哺乳期的实际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某某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9000元,并自判决次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确认被告胡某某享有每月第二、四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探视子女的权利,原告谭某某应予配合;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支付与探视权行使并非互为前提条件,一方不得以对方阻碍探视为由拒付抚养费。同时,针对哺乳期子女,法院在保障探视权的同时,注重探视方式的具体化与可操作性,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