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黄某涉外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黄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定居。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黄某将名下位于某市的核心房产过户予于某,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协议生效后,黄某以“境外房产登记信息复杂”为由拖延过户,且拒绝支付赔偿金。于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境外婚姻登记效力及跨境资产处置,争议焦点集中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进行书面审理。原告于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境外结婚证明、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以及通过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软件记录的催告履行证据(电子数据)。被告黄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仅通过代理人提交了一份关于境外房产查询困难的说明。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了被告违约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于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二、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三、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特别是针对以“客观困难”为由拖延履行的行为,法院依据电子数据认定违约事实,保护了弱势方权益,对规范涉外家事纠纷中的协议履行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