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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马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马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马某一次性支付郭某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作为对马某婚内过错的补偿,并约定该款项于离婚登记后三个月内付清。然而,马某在离婚登记完成后,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郭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履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争议焦点集中于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视权的间接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离婚证复印件及催款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协议存在及马某违约事实;马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其暂无履行能力。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合法性及可执行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自愿达成的损害赔偿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原告仅以协议未履行主张损害赔偿而缺乏法定过错情形支撑,或协议本身存在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及不公开审理原则的重要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