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孙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孙某某抚养,徐某某享有探视权,且孙某某需配合办理位于某市房产的过户手续至子女名下。离婚后,孙某某以照顾未成年子女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并长期阻挠徐某某行使探视权,导致徐某某无法见到孩子。徐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探视权的条款。执行过程中,双方因探视方式及房产过户细节产生新的分歧,徐某某认为孙某某恶意违约,严重损害子女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徐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多次沟通受阻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孙某某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及阻碍探视的事实。法院经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孙某某存在违约行为,但未进行开庭听证。
判决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徐某某考虑到长期诉讼可能进一步影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经法院释明后,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徐某某撤回起诉(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优先适用。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探视与抚养的纠纷中,即便一方存在违约行为,若继续强制执行可能加剧家庭矛盾并伤害孩子,当事人选择撤诉往往更符合实质正义。这提示司法实践中应注重调解与柔性执行,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导致次生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