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孙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孙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孙某全额承担,杨某不承担清偿责任。离婚后,债权人起诉杨某,法院判决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某履行后,依据离婚协议向孙某追偿。孙某辩称该债务实为杨某个人挥霍所致,且协议系受胁迫签订,拒绝承担。杨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孕期医疗记录,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孕期营养,且协议签订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特别是在涉及女方孕期特殊保护背景下的公平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孙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杨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孕期鉴定意见,证明债务性质及协议真实性。孙某申请对协议签订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但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债务分担条款的合法性及实际履行情况,结合女方哺乳期特殊情节,综合评判证据效力。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支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款项及相应利息;三、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在夫妻内部的约束力,即使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仍可依据协议追偿。同时,法院在裁判中充分考量女方孕期及哺乳期的特殊保护,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的统一,对类似涉孕期离婚债务纠纷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