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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申请执行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谢某所有,于某需配合办理过户。离婚后,于某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谢某主张,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离婚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但法院此前已确认协议效力。现谢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于某配合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并赔偿因迟延过户造成的租金损失。于某辩称房产仍登记在其名下,且谢某未支付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故拒绝配合。双方对协议履行及暴力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开庭调查。谢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证明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书等视听资料作为关键证据。于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执行法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形式审查与实质核实,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于某违约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谢某办理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二、于某应赔偿谢某自离婚协议约定过户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过户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标准计算)。驳回谢某其他执行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使一方主张受胁迫或存在家暴情节,若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协议,仍须履行。同时,强调了违约方需承担迟延履行的赔偿责任,彰显了司法对守约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倾斜保护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