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江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江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曾某某系夫妻,曾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江某某抚养,曾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曾某某以军婚特殊性及感情未完全破裂为由,拒绝履行房产过户义务,并长期未支付抚养费。江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军人婚姻背景下协议履行的强制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江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曾某某拒绝履行的书面记录作为物证及书证。曾某某辩称其军人身份导致无法及时办理手续,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曾某某违约事实,双方在执行阶段经法官主持调解,就后续履行方式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曾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江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一次性补付拖欠的抚养费;此后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若曾某某未按期履行,江某某可申请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一方为现役军人而免除履行义务。体现了司法对离婚协议严肃性的维护,以及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涉军家事纠纷的实践价值。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