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谭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谭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谭某需支付刘某离婚损害赔偿金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但谭某未履行赔偿义务且拒绝配合。刘某遂提起诉讼,主张谭某存在法定过错,要求依据离婚协议及法律规定获得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谭某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有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刘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物证及书证,证明谭某实施家暴的事实;同时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证明谭某违约。谭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支持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谭某向原告刘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并限期协助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未履行情况下,受害方有权通过诉讼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对家庭暴力证据的严格认定及对离婚协议效力的确认,强化了法律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婚姻中弱势方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