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韩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韩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曾某某怀孕。双方于2023年协议离婚,约定韩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作为对曾某某孕期及哺乳期身心损害的补偿。协议签订后,韩某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曾某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韩某某辩称,双方离婚系因性格不合,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且曾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重大过错行为,故拒绝支付赔偿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及履行基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及微信催款记录等电子数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曾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电子聊天记录,证明协议存在及违约事实;韩某某提交了离婚登记证明及抗辩意见,主张协议缺乏法定过错前提。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约定的效力边界。即便存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情节,若双方未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基于法定过错的赔偿,或无法证明存在法定过错,法院可能不支持单方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强调意思自治与法定责任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