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韩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韩某某婚后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韩某某将名下房产过户至谭某某。然韩某某以协议签署时受谭某某长期家庭暴力胁迫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并拒绝履行。谭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强制过户。庭审中,谭某某提交报警记录证明曾受暴力,但韩某某反证该暴力行为发生在协议签署前,且签署时双方情绪稳定,无即时胁迫情形。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因既往家暴而显失公平或可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家暴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书证展开质证,谭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及过往报警回执;韩某某提交签署当天的视频录像及证人证言,证明签署过程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行为与协议签署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时间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谭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胁迫”认定的严格标准,强调需证明胁迫行为与意思表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既往家暴虽可作为离婚损害赔偿依据,但不必然导致财产分割协议无效,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维护交易稳定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