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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董某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中国籍)与董某某(外籍)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1年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董某某需向曹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补偿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明确该款项为因董某某婚内出轨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协议签署后,董某某仅支付首期10万元,余款逾期未付。曹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董某某违反离婚协议且存在法定过错,要求支付剩余款项。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关系的解除及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履行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离婚协议书》原件及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展开质证。曹某某提交协议原件以证明债权存在及董某某的过错事实;董某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该款项性质为普通财产分割而非损害赔偿,且部分款项已履行。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明确约定及涉外因素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条款的界限。若协议未明确约定款项性质为法定损害赔偿,法院倾向于认定为财产分割,从而不支持基于过错的额外损害赔偿请求。这提示当事人在起草涉外离婚协议时,需清晰界定款项性质,以保障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