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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赵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赵某长期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2021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赵某支付黄某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然而,赵某在离婚后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黄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主张赵某违反离婚协议且存在法定过错,要求支付赔偿金。赵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赔偿金额过高,拒绝支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此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黄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照片等书证,证明赵某实施家暴及违约事实。被告赵某仅提交书面答辩状,未提交新证据,对家暴事实予以部分承认但质疑赔偿数额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6万元;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执行标准。法院在认定家暴事实基础上,结合过错程度与履行能力,对过高诉求予以调整,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与公平原则的平衡,为涉家暴离婚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