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徐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徐某某婚后,徐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时,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徐某某支付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然而,徐某某在离婚登记后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王某某遂提起诉讼,主张徐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且违约,要求支付赔偿金。徐某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且已达成和解,拒绝付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及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与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王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并申请对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确认其伤情符合家庭暴力特征。徐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协议履行的违约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三、驳回徐某某的其他申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约定的可执行性,强化了家庭暴力受害方的权益保护。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认定家暴事实,彰显了司法对违反离婚协议及实施家暴行为的否定评价,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