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江某某离婚协议未履行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江某某应于离婚后三个月内配合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某商铺产权变更至马某某名下,并一次性支付补偿款50万元。协议生效后,江某某仅支付10万元,剩余款项及产权过户事宜均拒绝履行。马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涉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继承与析产背景,因该商铺原为双方共同财产,现涉及单方违约导致的权益失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马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催告函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协议存在及被告违约事实。被告江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视听资料等反驳证据。法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书面材料,确认离婚登记已完成,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的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马某某办理涉案商铺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某支付剩余补偿款40万元;三、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诉请强制履行。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不仅是身份关系的解除,更包含财产处置的契约性质,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行及违约责任,维护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