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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3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权归乙,甲支付抚养费,并约定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归甲所有,但乙需在离婚后三个月内配合办理过户。双方随后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乙未按约配合过户,且擅自将房产抵押借款。甲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析产。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离婚协议履行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冷静期后协议效力及违约救济。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甲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离婚登记证明、房产抵押登记信息及双方沟通记录等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乙违约及恶意抵押房产的事实。被告乙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参加庭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被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虽然离婚协议存在履行瑕疵,但在原告主动撤诉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提示当事人在涉外家事纠纷中应注重协议的可执行性及证据保全,通过协商或另案起诉解决违约问题更为高效。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