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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陈某某怀孕,双方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杨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补偿款共计20万元,分两年付清。然而,杨某某仅支付首期款项后便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后续义务。陈某某在哺乳期独自抚养子女,生活陷入困境,遂诉至法院。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及经济帮助的条款效力及履行问题,特别是涉及女方孕期及哺乳期特殊保护情形下的违约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违约事实及自身处于哺乳期需特殊照顾的情况。被告杨某某辩称无力支付剩余款项,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发生根本性恶化。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被告履行能力,结合证人关于被告转移财产迹象的证言,认定被告存在恶意违约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剩余离婚损害赔偿及补偿款人民币15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及经济帮助条款的强制执行力,特别强调了在女方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法院对弱势方权益的倾斜保护。即便协议约定分期支付,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彰显了法律对婚姻家庭中过错方责任的追究及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障。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