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江某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江某某应于离婚登记后三个月内协助何某某办理位于某市某区房产的过户手续,并支付剩余折价款50万元。然而,期限届满后,江某某以房产存在隐性债务为由拒绝配合过户,亦未支付折价款。何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江某某履行协议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诉前调解程序。鉴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何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催告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被告江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第三方债权主张证明,试图抗辩存在债务纠纷。经法院审查,双方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主要分歧在于履行条件是否成就。
判决结果
原告何某某在诉前调解阶段与被告达成和解意向,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诉前调解在化解家事纠纷中的高效性。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诚信履行。通过撤诉结案,既尊重了当事人处分权,也促进了家庭矛盾的实质性化解,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