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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朱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朱某为现役军人。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朱某于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陆某配合办理过户。期限届满后,朱某以部队任务繁忙、未收到款项为由拒绝履行,陆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履行。朱某辩称其已多次通过口头及微信方式告知陆某因军事机密无法提供具体转账凭证,且陆某提交的录音证据存在剪辑嫌疑,主张协议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请求驳回陆某诉请。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原告陆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及证明被告未付款的银行流水,并提交了双方沟通的录音资料作为视听证据。被告朱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仅通过书面说明解释未付款原因。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是否具备证据效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履行规则。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强调合法有效的民事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以军事任务为由拒绝履行财产分割义务的主张,法院需严格审查证据,平衡国防利益与公民财产权益,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