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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配合过户。然而,李某在领取离婚证后长期拖延履行过户义务,并擅自将房屋抵押借款。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案件涉及涉外婚姻管辖权及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离婚登记完成后,一方未履行协议义务是否构成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定事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外籍当事人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原告提交视听资料证明被告恶意转移资产及双方关于撤销登记的沟通记录。被告申请再审,主张离婚登记已生效,协议违约应另案起诉。法院审查证据后,认为离婚登记程序合法,协议履行争议属民事合同纠纷范畴,不符合撤销行政登记的法定条件。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厘清了离婚登记行政效力与离婚协议民事效力的界限。明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登记后,协议未履行不构成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定理由,当事人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违约争议,体现了司法对身份关系稳定性的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