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刘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刘某系现役军人。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刘某一次性支付谢某经济补偿金1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刘某仅支付3万元,剩余款项及房产过户义务长期未履行。谢某多次催告无果,遂以刘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离婚协议剩余义务。本案特殊在于涉及军人婚姻,但双方已自愿协议离婚,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及军人身份对协议履行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催告函作为书证,证明协议存在及刘某违约事实;刘某提交服役证明及收入流水,辩称因部队管理严格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延期履行。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刘某未履行义务的证据链,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剩余经济补偿金7万元;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三、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一方为现役军人而免除履行义务。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严格维护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体现了法律对契约精神的尊重及对非军人配偶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