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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谭某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谭某某将名下某小区房产过户至周某某,并支付补偿款。离婚后,谭某某以周某某处于哺乳期为由,主张暂缓履行过户义务,并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周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履行期限,特别是在一方处于特殊生理期间时,是否构成履行障碍。谭某某辩称其暂时无力支付,且周某某哺乳期需照顾婴儿,不宜强制腾退,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丧失履行能力或存在法定中止执行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催款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谭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诊断证明及近期银行流水,试图证明履行困难。合议庭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谭某某抗辩理由的真实性,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哺乳期并非法定免除债务或拒绝履行财产分割义务的理由。

判决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裁定:谭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周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对于支付补偿款部分,鉴于谭某某确有部分履行能力但暂时无力一次性付清,裁定其分期支付剩余款项,驳回周某某要求立即全额支付及强制腾退房屋的其余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哺乳期并非拒绝履行财产义务的法定抗辩事由。同时,法院在执行中兼顾实际履行能力,采取分期支付方式,体现了司法裁判在维护契约精神与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权益之间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