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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初,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韩某某抚养,曾某某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同时约定韩某某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而,韩某某以女儿尚处哺乳期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探视安排的条款,并单方面变更居住地址,导致曾某某无法行使探视权。曾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并强制履行。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女方处于哺乳期,且双方曾达成书面离婚协议但未实际履行,争议焦点集中于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的稳定性与既有协议的约束力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调解员介入协调。原告曾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作为物证,以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拒绝履行探视义务的证据。被告韩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及哺乳期相关医疗记录,主张变更抚养权以保障婴儿健康。双方围绕协议效力与哺乳期特殊保护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确认原被告离婚关系成立;2. 婚生女由韩某某抚养,曾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3. 韩某某应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4. 曾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韩某某应予配合,不得以哺乳期为由无理阻挠;5. 双方其他争议事项了结。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在双方自愿签署后即具法律约束力,不因一方处于哺乳期而自动失效或免除履行义务。同时,法院在保护哺乳期婴儿权益与保障非直接抚养方探视权之间寻求平衡,确立了“探视权不得被无理剥夺”的裁判导向,对类似涉孕期、哺乳期离婚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