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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王某某抚养,博某某支付抚养费,并明确禁止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然婚后王某某多次对博某某实施肢体及言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博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因王某某违约且存在家暴行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重新分割财产。王某某辩称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且家暴情节轻微,不同意离婚,坚持履行原离婚协议中的抚养安排。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存在家暴特殊情节下,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仍具约束力,以及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中,原告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医院伤情鉴定意见及报警记录,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事实;被告提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主张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继续履行。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安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博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且未实际办理离婚登记,该协议不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法院需综合审查家暴情节对夫妻感情破裂的影响,若认定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可驳回离婚诉请,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体现了司法对家庭稳定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