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张某某因婚内出轨需支付高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约定该款项于离婚后一年内付清。离婚后,张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履行,高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就赔偿性质产生争议,张某某主张该款项实为子女抚养费及财产分割补偿,并非法定离婚损害赔偿,且高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此外,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隐私,不宜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纠纷敏感性,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高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张某某承认过错的聊天记录作为物证及电子数据证据;张某某则提交子女教育支出凭证,抗辩款项性质。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条款的明确性及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当事人需对“损害赔偿”性质承担严格举证责任。同时体现家事案件审理中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司法理念,警示当事人在协议中应明确款项性质,避免执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