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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邓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所有的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被告需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5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期支付折价款,亦拒绝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议义务并支付折价款及逾期利息。被告辩称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且房屋现值下跌,要求重新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及催款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被告提交了房屋近期市场评估报告及双方沟通录音(视听资料),主张协议显失公平。法院对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的自愿性及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及逾期利息;二、被告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赵某某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即使未办理离婚登记或后续产生争议,只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应诚信履行离婚协议,不得随意反悔,司法实践倾向于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与严肃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