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于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谢某抚养,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然而,于某长期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且谢某在独自抚养期间遭受于某多次言语及轻微肢体暴力,导致身心受损。谢某遂起诉要求于某支付拖欠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鉴于双方存在家庭暴力情节,且于某对抚养权归属无异议,仅对费用支付存在争议,本案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条款的履行及家暴侵权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诉前调解程序。鉴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谢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证明未收到抚养费)及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家暴事实)作为主要证据。被告于某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承认未支付抚养费,但辩称家暴情节轻微,拒绝赔偿。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及调解意向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诉前调解与书面审理的高效适用。在原告因各种原因选择撤诉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同时,案件揭示了离婚协议履行中家暴情节对子女抚养及损害赔偿的影响,提示当事人在协议履行中应注重证据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