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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林某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林某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林某某将名下房产过户至未成年子女名下,并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林某某以该房产涉及其父母遗产继承、权属存在争议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马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某履行协议。案件特殊情节在于,房产确系林某某父母出资购买,虽登记在林某某名下,但涉及第三人(林某某父母)的潜在权益主张,且双方对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主要争议焦点为协议效力及履行障碍,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马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证人证言,证明林某某曾口头承诺配合过户;林某某则提交了其父母出具的出资证明及继承权异议函,主张原告诉请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证明力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涉及第三人财产权益时的履行边界。当协议标的涉及未决继承或第三人主张权利时,法院需审慎平衡合同严守原则与物权稳定性,避免通过民事判决直接处分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应确保标的权属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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