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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申请执行冯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冯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冯某抚养,吴某享有探视权,且冯某需配合办理位于某市房产的过户手续至吴某名下。离婚后,冯某以孩子年幼需稳定环境为由,长期阻挠吴某行使探视权,并拒绝配合房产过户。吴某多次协商无果,遂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探视权的执行难点,争议领域聚焦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条款的履行效力。冯某辩称房产过户涉及税费争议,且探视权执行具有人身属性不宜强制,但未能提供合法抗辩理由。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探视权执行的特殊性及财产过户的确定性,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吴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双方沟通记录及房产登记信息。冯某提交了电子数据形式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吴某探视方式不当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并申请暂缓执行。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冯某阻挠履行的主观恶意,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责令冯某立即配合吴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二、冯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每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允许吴某探视婚生子,吴某应确保探视期间孩子的人身安全。驳回冯某关于暂缓执行的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可执行性,同时确立了探视权执行中“柔性引导与强制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以子女利益为由恶意阻挠探视或拒不履行财产义务的行为,法院通过书面审理快速厘清事实,既保障了非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司法权威与协议严肃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