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周某某离婚协议违约及继承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周某某将名下房产过户至未成年子女名下,但周某某一直未履行。后周某某去世,其父母作为第三人主张该房产为遗产要求继承。谭某某诉请确认房产归子女所有并排除继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条款的性质,以及该约定是否构成周某某生前对特定财产的处分,从而排除法定继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谭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周某某死亡证明等书证;第三人提交了周某某遗嘱及亲属关系证明。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物权变动时点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不同于普通赠与。即便未办理过户登记,该约定对双方仍具约束力,且优先于法定继承。裁判旨在维护离婚协议的严肃性及未成年子女权益,防止一方通过继承程序规避协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