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于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邓某(女方)与于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于某支付邓某经济补偿金1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于某以“军人身份特殊”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且长期失联,导致房产无法过户。邓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于某支付补偿金并协助过户。于某辩称离婚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且军人婚姻受特别保护,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现役军人的约束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被告于某系现役军人且下落不明,法院依法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原告邓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多次催告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于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真实性,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二、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邓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三、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现役军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军人身份不成为免除民事债务的理由。同时,确立了在被告缺席情况下,通过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认定违约事实的裁判规则,维护了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与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